您好,欢迎光临M6米乐手机登录APP入口-米乐M6网页版登录平台中国专业医疗影像设备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简体中文 | English

新品发布

当前所在位置:新品发布

M6米乐手机登录APP入口.中国法院网

来源:米乐M6网页版登录入口 作者:米乐m6登录米乐平台 日期:2024-05-10 07:05:26  人气:1
M6米乐手机登录APP入口

  3月29日9:30,直播一中院审理“以多付印刷费方式贪污6.9万 杂志社编辑被公诉”案

  首先向大家介绍下案情:被告人靳旭光于2009年2月至9月,利用杂志编辑处处长和《农业发展与金融》杂志副总编辑的职务便利,在具体负责出版发行《农业发展与金融》杂志的过程中,采取向中国印刷总公司北京新华印刷厂多付印刷费的手段,将单位人民币6.9万余元,非法占有。

  本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一中院刑二庭的审理范围:审理辖区内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中的所属一、二审案件。

  一中院刑二庭是一个团结向上的集体,承载着诸多荣誉,曾经荣获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外宣工作先进集体、并被嘉奖。本案的审判长关芳曾经荣获三等功。

  今天的案件在一中院庭审理,水务局、国家造币总公司、工商银行西城支行、园林局等单位的同志将旁听此案件的审理。这些单位都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共建单位,我们希望通过此次案件的审理,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敲响警钟,帮助他们查找风险点,营造廉洁从政的氛围。

  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一、不准携带武器和其他危险品入庭;二、非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写应和记录;三、不准进入审判区;四、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呼口号及进行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活动;五、不准发言、提问、递条子和随意走动;六、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七、关掉手机等通讯工具。对于违反法庭规则、不听劝告的,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宣布法庭规则。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报告审判长、审判员,本案被告人靳旭光提到候审,公诉人、辩护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全部就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靳旭光贪污一案。

  本案由审判员关芳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宋磊、代理审判员刘远涛组成合议庭,本院员王鹏担任本案的法庭记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王强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靳旭光的委托,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秋祥平出庭为被告人靳旭光进行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本案的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认为合议庭组员、公诉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提出理由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第154条、第160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在法庭辩论阶段,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发表意见并可相互辩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60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你对案件有什么意见和要求,还可以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靳旭光,男,《农业发展与金融》杂志副总编辑,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1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决定,于同年1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逮捕。本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旭光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0年9月18日、12月4日两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鉴于案情复杂,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被告人靳旭光于2009年2月至9月期间,利用担任研究室杂志编辑处处长和《农业发展与金融》杂志副总编辑的职务便利,在具体负责出版发行《农业发展与金融》杂志的过程中,采取向中国印刷总公司北京新华印刷厂多付印刷费的手段,将单位人民币609万余元,非法占有。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旭光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数额巨大。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1984年参加工作,在中国农业银行。1986年在山西省农业银行工作,95年在山西省农业发展银行工作,2001年交流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4年正式调入该单位。

  农业发展与金融的杂志承印是新华印刷厂承印的,选择这个工厂是农发行的杂志研究室通过招投标的方式。

  当时该杂志要改版,原来是黑白的改成彩色的并扩充容量,这样原来的承印单位没有资质,所以要选择一家资质比较好的单位,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印刷厂由研究室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新华印刷厂是当时招标的单位之一,投标是通过公开的投标会议,当时研究室的主任,杂志的主编主持召开的,研究室相关人员参加了,我也是其中之一,另外其他的投标单位代表也参加了。投标会议结束后根据各单位的资质,还有杂志的印刷质量和服务的承诺,特别是根据招投标的价格,最后研究室选定了用新华印刷厂。之后研究室主任和杂志的总编指派我给新华印刷厂谈具体的合同价格

  他们明确授予我给新华印刷厂谈合同的价格,尽量压低成本,适当提高价格。看能否有差价,进来新华印刷厂扣税后返还研究室,之后作为研究室和杂志必要的开支来使用。我把这个意图给新华印刷厂,他负责新华印刷厂和我们的具体合作事宜。我受领导的指派,给他商量这个事情,最后的结果是印刷厂愿意以这种方式操作。

  我就把领导的意图告诉他,合同价格提高,将来扣税返还研究室。印刷厂愿意也可以这样操作,之后我就把结果及时地向研究室主任汇报。

  关于公诉人问到杂志编辑处是落实研究室政策的部门,你们在杂志发行的过程中你编辑处起到什么作用?

  杂志编辑处工作职责是落实研究室主任和总编辑的要求和指令,具体组织杂志的编辑工作,文字和图片的编辑工作

  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下面先就犯罪事实进行举证,然后就量刑事实进行举证。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来源、特征及要证明的内容。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就本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靳旭光贪污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将向法庭出示本案的证据,这些证据均由侦查部门依法收集调取。1、下面向法庭宣读未到庭证人戎某。证实2006年,新华厂承印农发行农业发展与金融杂志,在签订合同时,靳旭光提出要求把每本价格加大,然后把加出来的钱返给他。后经厂领导批准同意了靳旭光的提议。返款采取给付现金和转账两种方式,其中现金都是交给了靳旭光,2009年8月自己和王某一起给靳旭光送去了人民币69500元的返款。

  2、下面向法庭宣读未到庭证人王某2009年9月份的一天,自己和戎某去靳旭光的办公室送钱,大概有6万多元,是农发行多支付给新华厂印刷费

  3、下面向法庭宣读未到庭证人孙某2009年11月3日的证言。证实《农业发展与金融》杂志是我厂的客户,这本刊物具体是由戎某负责。我们给杂志社返过虚增费用。

  4、下面向法庭宣读未到庭证人唐某2010年1月5日的证言。证实《农业发展与金融》杂志编辑处处长是靳旭光,研究室和编辑处平常有工作上的费用,有独立核算的账的时侯从账上出,工作中需要费用可以按照程序给行里打报告申请。

  (2)中国农业银行农发任字 证实:被告人系农发行工作人员,案发期间,被告人担任农发行研究室杂志编辑处处长、兼任《农业发展与金融》杂志副总编辑。

  证实2009年间,新华厂以设计制作费的名义将83700元打入北京佳诚信缘彩印有限公司,通过佳诚信缘公司以支票换取现金的事实。

  扣押被告人人民币三万元,向法庭宣读出示西城检察院反贪局所作的搜查笔录,证实起获扣押被告人三万元人民币的情况。

  对以上控辩双方当庭宣读的证人证言、出示的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待休庭后合议庭评议本案时再行确认。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应当先围绕本案犯罪事实与定性问题进行辩论,然后再就量刑进行辩论。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的被告人靳旭光贪污一案的法庭审理,支持公诉。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并围绕本案的事实、情节、后果充分展示了一系列相关证据,宣读了证人证言,出示了大量书证等相关证据,并经当庭质证,已证明上述证据是符合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形成了完整的证据体系,全面地反映和证实了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为了进一步证实犯罪,揭露犯罪,现就对本案发表以下公诉意见。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被告人陈学义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本案中被告人靳旭光在国有企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工作并担任该行研究室杂志编出处长、《农业发展与金融》杂志副总编辑的职务。故被告人靳旭光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主管、支配、使用和具体负责经营、管理公共财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结合本案,被告人靳旭光利用在农总行担任研究室编辑处处长直接负责《农村发展与金融》编辑和发行工作的便利条件,在农总行与新华厂签订印刷合同期间,利用虚报《农村发展与金融》杂志印刷费用,并将这笔费用通过支票转账方式支付新华厂,再由新华厂通过其他协作单位将支票换取现金(扣除17%税费)交给犯罪嫌疑人的手段,已达到侵吞公共财物的目的。对于这一点事实,在证人戎泉的证言中明确证实:我们投标的价格是每本2.4到2.5元之间,在签合同的时侯靳旭光提出让我们把每本的价格加大,然后把加出来的钱返给他们,当戎泉提出返钱要扣除17%税费的要求后,靳旭光也同意了。

  犯罪嫌疑人靳旭光供述:在新华厂中标后,具体合同是我和戎泉谈的,谈的价钱比新华厂报价低,这样就出现了差价,我和朱英刚汇报后,朱英刚的意思是把这部份差价从新华厂要回来。其供述与证人戎泉的证言相互吻合,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的客观行为。

  第三,被告人靳旭光利用职务上便利,在负责承印《农业发展与金融》杂志的便利条件,利用多支付印刷费和邮寄费再由新华厂将多支付的部分通过其他协作单位将支票对换成现金给予靳旭光将非法侵吞,被告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有财产的所有权。

  第四,被告人靳旭光贪污数额巨大。根据我国刑法第383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个人贪污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个人陈学义贪污6、9万余元,应依法予以惩处。

  就刚才公诉人所提公诉意见,我认为6万元是不存在问题的,根据王某的证言,他不清楚送给被告人多少钱,根据被告人自己的供述他也没有数散钱是多少,对于6万元之外的钱证据和事实不清。

M6米乐手机登录APP入口 | Alibaba
×